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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109

令函日期: 107-01-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109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於拍攝101煙火秀時,將現場背景音樂Abba樂團的Happy New Year歌曲一併收音於影片中,其後將影片上傳YouTube一事,由於該首歌曲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播放的版本),則您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之重製(錄製)及公開傳輸(上傳YouTube)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
二、惟如依您所述,拍攝之主題為101煙火秀,背景音樂若僅是拍攝過程中附帶性的出現而非拍攝主題,於拍攝上難以分離,且利用結果對原著作潛在市場及現有價值影響微小,尚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似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具體個案之利用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尚須依實際利用情狀綜合判斷,如有爭議,應由權利人依法提起告訴後,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三、又有關YouTube通知違反版權一事,因涉及著作之利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判斷問題,如您認為未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可循著作權法第90條之9第2項之規定,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YouTube回復您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建議您可參考該平台版權管理功能之說明,提出撤銷版權侵害聲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01009009 著作權法第90條之9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將第九十條之七第三款處理情形,依其與使用者約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轉送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但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於接獲前項之回復通知後,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送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於接獲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提出已對該使用者訴訟之證明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不負回復之義務。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訴訟之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但無法回復者,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
  • 發布日期 : 107-0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2-06
  • 瀏覽人次 :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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