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70110

令函日期: 107-01-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110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等,所詢欲使用武俠小說中人物角色名稱另外撰寫書籍一事,雖然單純的「名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故事中的人物角色究屬「思想」,或屬於「表達」而受著作權法所保護?我國實務上雖尚無定論,然而通常而言,著作內容經過作者高度發展、清晰描繪,故事發展得越完整的角色,此種角色會包含更多的表達成分,從而他人欲藉此素材(思想)來發揮之表達空間即較有限,例如:金庸小說中的令狐沖、楊過、小龍女、韋小寶等。如利用這種具備民眾所熟知性格與情節色彩之「人物角色」而另行創作,即可能會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因「改作」係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侵害原著作之著作權(另請參閱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智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二、如您改作後另為創作的成果,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而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的程度,仍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另外享有著作權,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惟您利用原著作仍應得到同意,方為合法,併予說明。
三、又著作權屬私權,有關人物角色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107-01-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2-06
  • 瀏覽人次 : 58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