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70330b

令函日期: 107-03-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330b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並無「正版」或「盜版」等用詞,依本法規定,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者,係「合法重製物」(俗稱正版),反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者,則係非法重製物(俗稱盜版),若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擅自將他人著作予以重製者,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係侵害重製權之行為(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參照)。
二、所詢如何判別影片、DVD係為正版或盜版,按坊間流通之光碟所灌錄之內容究係合法或非法重製物,通常可從產品包裝之品質、販售之價格參考認定之,惟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無法一概而論,宜個案判斷之,建議您可向該等影片、DVD之權利人確認,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為具體個案之判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發布日期 : 107-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4-09
  • 瀏覽人次 : 28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