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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629c

令函日期: 107-06-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629c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將書籍內容與封面拍照或掃描後之圖檔上傳至非營利網站,所涉及之著作權疑義,綜合答復如下:
一、書籍之內容或封面,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等權利,您如將書籍內容或封面,以拍照或掃描成圖檔並上傳至網站(包括營利與非營利網站),可能涉及將他人著作「重製」(拍照或掃描成圖檔)及「公開傳輸」(上傳至網站)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二、又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超過保護期間之著作,即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3條之規定)。因此,如您利用之書籍係已成為公共財的古籍,不會涉及著作權侵害。
三、惟須注意的是,成為公共財之古籍(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如已依著作權法第79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製版權」登記者,該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其期間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10年。經查,臺灣商務印書館已就「仿古版文淵閣四庫全書」之版面向本局申請製版權登記,並自101年11月23日起10年對該書版面享有「製版權」,故如您欲拍照或掃描的古籍中包含該書時,應先向該公司取得「重製」之授權。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您利用的書籍是否屬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01007900 著作權法第79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107-06-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7-05
  • 瀏覽人次 : 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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