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70704c

令函日期: 107-07-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704c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權利。利用人欲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同意或授權。又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而超過保護期間之著作,即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3條之規定)。因此,貴樂團所欲演出之曲目如已超過保護期間者,即可自由利用之。
二、貴樂團來信詢問欲公開演出周成龍先生所編曲之《阿美族舞曲》,而該音樂著作係改編自《阿美迎賓舞》與《賞月舞》,貴樂團除須取得《阿美族舞曲》公開演出之授權外,亦須取得《阿美迎賓舞》與《賞月舞》之公開演出授權。經查,於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作品檢索網頁顯示《阿美族賞月舞》係為公共財,依上述規定貴樂團可自由利用,惟該《阿美族賞月舞》是否即為所詢之《賞月舞》,請逕洽MÜST確認。又《阿美迎賓舞》之詞曲作者為黃貴潮,該音樂著作目前由「富樂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85號14樓之1)」所享有著作財產權,由於該公司並未加入集管團體,因此請貴樂團逕與該公司洽談授權事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發布日期 : 107-07-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8-07
  • 瀏覽人次 : 33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