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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716009930號

令函日期: 107-10-0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7160099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所詢建築與室內設計相關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台端107年9月17日及9月27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第9款規定,所謂「建築著作」係指「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主要保護重點在於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之建築「外觀」或「結構」。故所詢問題1,建築著作保護的範圍,並未包含室內設計裝修及家具在內。
三、又室內裝潢之「室內設計圖」,如係標示有尺寸、規格或結構等之圖形,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未經授權將「圖形著作」進行「平面轉平面」之重製(如拷貝),則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然如係「平面轉立體」,亦即依設計圖之標示,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完成實體之室內裝潢,則屬「實施」,則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故所詢問題2,住進A飯店客房有感房內設計裝修甚佳,另蓋B飯店使用完全相同之設計裝修,除有直接「平面轉平面」重製A飯店內設計圖之情形外,並不涉及A飯店建築著作或圖形著作之侵害。
四、另有關家俱,如係僅具實用性之物品,或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則不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惟家俱上的圖案、花紋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仍可能受有保護)。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建築著作」之涵攝範圍,以及特定行為是否涉及侵害他人建築著作或圖形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又所詢行為是否涉及其他法律之違反(如公平交易法),仍請諮詢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107-10-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11-05
  • 瀏覽人次 : 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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