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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1225

令函日期: 107-12-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1225
令函要旨: 以101大樓的建築圖示設計毛巾有無違反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一事,分別說明如下:
一、就著作權法部分:
(一) 台北101大樓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建築著作」,以此建築圖示設計毛巾已涉及「重製」、「改作」或「散布」該著作之利用方式,惟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因此您以101大樓的建築圖示設計毛巾,可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惟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8條、第28條之1、第58條及第64條等相關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利用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於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二、就商標法部分:
(一)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間即以台北101大樓外觀設計圖樣取得平面及立體商標權,並指定使用於毛巾、手帕等商品。商標權人依法可以限制別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避免相關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可能有產生混淆誤認的情形。但有商標法第36條所稱合理使用情形時,則不受他人的商標權效力所限制。
(二) 前面所稱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的合理使用,係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的姓名、名稱,或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而言(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參照)。所謂「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得就行為人使用時,在客觀上是否符合該等商品誠實標示的習慣,且無意圖影射或攀附他人商標的商譽等情形作為判斷。
(三) 有關毛巾商品上有台北101大樓建築圖示設計,如果是自己彩繪的圖案,例如以台灣各地具代表性的自然景觀、建物風景等為主題設計的裝飾性圖案,相關消費者並不會認為是表彰商品來源的商標,且其使用方式與商業交易習慣相符,並非作為商標使用者,自得主張有前述合理使用情形而抗辯未侵害他人的商標權。但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或屬合理使用情形,係屬司法機關的權責範圍,須由司法機關參酌實際使用事證、使用人主觀意思及市場使用情形,並依一般社會通念、消費者客觀認知等相關事證綜合判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800 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07-1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1-04
  • 瀏覽人次 :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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