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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402
令函日期: | 108-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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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402 |
令函要旨: | 一、我國著作權法早於民國17年制定,其後陸續修正,最近於民國87年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並依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對會員體之要求,參考1886年伯恩公約(1971年巴黎修正案)及1961年羅馬公約(Rome Convention)之規定修正之,以保護其他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權。其後,陸續依據1996年WCT、WPPT及2013年馬拉喀什公約等國際著作權公約,同時參酌各國著作權法制之發展,例如美國、日本、德國、澳洲等國家之法律規定,修正我國著作權法,以與國際著作權公約發展趨勢及世界各國法制接軌。 二、依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本局為著作權法指定專責機關,故著作權相關法制之制定、修正,即由本局辦理。 三、有關著作權法歷次修法資訊,歡迎您逕上本局著作權法法規資訊專區查閱(路徑: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規資訊(含修法專區))。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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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200 | 著作權法第2條 |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
- 發布日期 : 108-04-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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