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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604

令函日期: 108-06-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604
令函要旨: 一、利用他人音樂製作MV會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之利用行為,若後續上傳至網路供他人觀看,更會涉及「公開傳輸」行為,該等利用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說明如下:
(一)有關將音樂放入自己的影片中之「重製」行為,若重製目的係為上傳網站與公眾分享,將不符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之「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的私人重製利用,而不得主張合理使用,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之授權,才是合法利用。
(二)有關將含有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影片上傳於FB之「公開傳輸」行為,因網路無遠弗屆,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縱係無營利之行為,得主張合理使用空間較小,故應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始得為之。
(三)有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取得授權管道及方法,可參考本局網頁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8-06-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7-03
  • 瀏覽人次 : 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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