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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712

令函日期: 108-07-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712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所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例如: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期末考;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習考、隨堂測驗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前經教育部函復在案(詳參本局95年10月20日電子郵件951020d),先予說明。
二、所詢公私立學校為辦理模擬考,委託出版社製作模擬考題一節,由於出版社受學校委託製作試題,可視為學校之手足或實際執行單位,因此該模擬考如屬於前述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該試題即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至於所詢模擬考試是否屬於依我國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建議您向教育部(02-7736-6666)或辦理考試之學校洽詢確認。
三、又前述試題本身雖屬「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而不受保護,惟試題中如有利用他人著作之部分,該著作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不因成為試題之一部份而不受保護,亦即只有在成為上述規定之試題整體呈現時,始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併予提醒。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8-07-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8-06
  • 瀏覽人次 : 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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