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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826b

令函日期: 108-08-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826b
令函要旨:

一、按錄音著作係指包括「任何藉機械設備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所詢關於有授權網路數位音樂平台上架之音樂,雖未出版實體CD,如具有原創性,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錄音著作,合先敘明。 二、若以網路平台作為傳輸媒介,可能會涉及該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至於音樂及錄音著作集管團體之聯絡方式,可參考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整合查詢)。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3000000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0條 一、 本例示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各款著作,其內容例示如左:(一)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六)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九)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三、 本法第六條所定衍生著作及第七條所定編輯著作,依其性質歸類至前項各款著作。
  • 發布日期 : 108-08-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7
  • 瀏覽人次 :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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