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80918

令函日期: 108-09-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918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述貴協會擬舉辦成果發表會,各隊伍分別使用歌曲作為表演背景音樂或表演內容插曲,若觀眾是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且非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播放音樂將會涉及音樂、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依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得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各隊伍如僅為一次性的表演撥放音樂,而非經常性播放,且符合上述要件及屬於特定之活動,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無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三、又有關合理範圍之內涵,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如發生著作權利用之爭議,則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四、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活動是否為非經常性,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適法,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有關「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可參考本局網站之說明(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8-09-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7
  • 瀏覽人次 : 34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