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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213

令函日期: 108-12-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1213
令函要旨:

一、 所詢電腦字型如屬「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係就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整組字群」加以保護,尚不及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故民眾於合法下載安裝字型軟體之後,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並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詳請參考本局106年3月6日智著字第10600008560號函電子郵件1070906)。
二、 如您係合法下載安裝字型軟體,且係可用於商業用途者,您輸出特定字體用於設計商標等圖樣,不會涉及違反著作權法及民事契約違約之問題。惟如就利用範圍有疑義,建議您洽詢字型廠商予以確認。
三、 另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下載安裝字型軟體,則可能構成其電腦程式著作及美術著作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併予提醒。
四、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個案上利用行為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8-12-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6
  • 瀏覽人次 : 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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