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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800082280號

令函日期: 109-01-1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8000822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新型電腦伴唱機(點唱機)連線網際網路播放伴唱歌曲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法規規範」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8年12月31日新北民自字第1082453863號函。
二、函詢新型電腦伴唱機(下稱點唱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影音網站,或使用相關應用軟體APP(K歌)直接播放網路歌曲,其可能涉及著作利用行為說明如下:
(一)業者販售的點唱設備直接連線,或可使用相關APP連結至影音網站:
1、如該影音網站係點唱設備或APP廠商所自行建置,會涉及以下著作利用行為,應由業者取得授權:
(1)將影音內容儲存在雲端伺服器、資料庫: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MV)「重製」之利用行為。
(2)將影音內容傳輸(串流方式)至點唱設備: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
2、如該影音網站非由點唱設備或APP廠商所建置(例如連結至YOUTUBE),技術上如屬超連結則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惟如內建匯集侵權影音內容連結之APP程式,且其APP程式提供公眾使用而受有利益者,可能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
3、由於該等設備或APP類型眾多,其是否涉及上述著作利用行為,須視其所連結之影音網站是否合法,及有無下載影音內容而定,如里民活動中心等非營利場所須利用該等點唱設備或APP,建議逕洽廠商釐清該等設備或APP是否連結合法網站及取得合法授權,並請廠商提供保證書,以避免爭議。
(二)里民活動中心等非營利場所擺放點唱設備,提供民眾以該設備或APP連線播放網路上的歌曲後演唱之情形,說明如下:
1、若民眾播放網路歌曲時,該設備或APP會將影音內容下載至點唱設備或電腦之硬碟,則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重製」之利用行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
2、此外,民眾如藉由前述設備或APP,將下載重製於點唱設備之視聽著作公開的播放並演唱歌曲時,播放視聽著作會涉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行為,民眾公開演唱歌曲則會涉及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行為,上述利用行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三、至於點唱設備使用「Voice Cancel立體人聲虛化功能」去除人聲或降低人聲音量以提供伴唱,如僅係利用技術遮蔽人聲,該人聲實際上仍存於檔案中,惟利用此技術並未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則不生著作權之問題。
四、另所附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函說明三關於「合法重製授權」一節,不論「營業用」或「非營業用」之電腦伴唱機,歌曲如獲授權灌錄於伴唱機中,均屬合法重製,因此,里民活動中心、村里長辦公室等公有場所,不論使用「營業用」或「非營業用」之電腦伴唱機,如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已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均無違反著作權法問題(請參考本局108年10月28日智著字第10816012220號函之說明,諒達)。

  • 發布日期 : 109-01-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 瀏覽人次 : 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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