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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916000870號

令函日期: 109-01-0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9160008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今宵多珍重」之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您109年1月7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所詢演唱「今宵多珍重」之錄音著作,如係於民國58年12月31日(即1969年12月31日)前公開發表者,依上開規定,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另按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對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是否屆滿?如於個案中發生爭議,均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400 著作權法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發布日期 : 109-01-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14
  • 瀏覽人次 :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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