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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203b

令函日期: 109-02-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203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例如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之試題等,即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前經教育部函復在案(檢附本局電子郵件951020d供參)。至所詢國中基測及大學學測,是否屬於「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一節,如有疑義,因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所主管法令之單位,請逕洽教育部或辦理考試之主管機關洽詢確認。

二、所詢問題二,如所述數學試題內容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屬前述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則可能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故您將他人之數學題目數字修改,其餘部分照抄,將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例如: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方屬合法利用,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民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9-0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04
  • 瀏覽人次 :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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