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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316b

令函日期: 109-03-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316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問題,答覆如下:

一、按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集管業務係指「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又依同法第10條規定「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合先說明。

二、來信所詢報載IPMB創作銀行之運作模式是否屬於集管業務一事,據您來信所附連結之報導內容,該平台功能為「提供註冊成為會員的音樂創作人,上傳作品、儲存在專屬保險箱中編號存證,在平台上自訂售價銷售,並透過系統推廣給使用人」及「提供音樂使用人搜尋音樂,線上選擇交易項目,直接取得音樂授權。」,其中會員「上傳作品、自訂售價銷售」,如屬音樂創作人與使用人間之直接授權,而非平台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簽約,似無涉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分配使用報酬」或「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簽訂授權契約」等相關執行集管業務之行為。惟因目前該平台未正式上線營運,未來該平台實際運作時,如有涉及執行集管業務之行為,您亦可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向本局檢舉。

三、又法人團體從事之業務,如非屬集管條例所稱之集管業務,自無須依本條例申請設立許可,併此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03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著作權仲介團體(以下簡稱仲介團體):指由同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依照本條例組織登記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社團法人。 二、 著作權仲介業務(以下簡稱仲介業務):指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予以分配之業務。 三、 使用報酬率:指使用報酬計算之標準或其比率。 四、 管理費:指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而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費用。 五、 個別授權契約:指仲介團體與利用人約定,仲介團體將其管理之特定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 六、 概括授權契約:指仲介團體與利用人約定,仲介團體將其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 七、 管理契約:指著作財產權人與仲介團體約定,由仲介團體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將所收受使用報酬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契約。
100010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0條 仲介團體之會員應為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仲介業務之同類著作仲介團體之會員。 違反前項規定,其同時加入者,視為均未入會;其先後加入者,就後加入之仲介團體,視為未入會。
  • 發布日期 : 109-03-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6
  • 瀏覽人次 :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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