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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317

令函日期: 109-03-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317
令函要旨:

您好:

一、串流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4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合先說明。

二、所詢社區於公設區域之「電影院」提供小米盒子、Apple TV供住戶借用觀看串流影片,因社區住戶屬於「特定之多數人」,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已涉及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就影片來源之不同情形分述如下:

 (一)如利用該等機上盒播放網路上「同步轉播」之影片(例如:網路直播電視台),如您利用一般家用接收設備(例如:電視或投影機)播放且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則屬於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

 (二)惟如係利用該等機上盒播放網路上「隨選互動式」之影片(例如:Netflix、Youtube),不論是否使用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均構成著作的利用行為,至於該行為屬於何種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實務上有司法判決認為在營業場所播放MOD隨選視訊電影,以投影機投影至放映幕上供不特定之來店顧客觀看,將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上映權罪(臺灣臺南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判決參照),建議您原則上仍應向個別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避免遭受被告侵權風險。

三、以上為著作權法之原則性規定,如特定之串流平台服務(如:Netflix)在其服務條款或使用契約上已允許所詢之利用行為,可逕洽該等平台確認後為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109-03-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6
  • 瀏覽人次 :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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