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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330b

令函日期: 109-03-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330b
令函要旨:

一、影印書籍涉及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不論是全部(整本)影印或部分影印均屬之,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二、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所謂「合理範圍」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並依「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判斷標準,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來信所詢影印他人著作內容的全部,通常已屬有害於著作權人的利益,非屬「合理之範圍」,恐難主張合理使用,檢附本局「校園影印教科書問題之說明」供參。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9-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9
  • 瀏覽人次 : 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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