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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501c

令函日期: 109-05-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501c
令函要旨:

一、Youtube上的新聞報導影片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您單純以「嵌入」之方式,透過網站連結技術,於投影片中顯示Youtube影片內容,在技術面未將影片重製在自己的投影片,尚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行為;惟如您係先將影片下載後再放入投影片,則會涉及「重製」行為;此外,在公司內部教育訓練中播放影片,供公司內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觀看,另可能涉及「公開上映」行為。上述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為之,否則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貴公司於教材投影片引用他人著作係供參證或註釋之用,利用的比例甚低,並得與自己創作之部分加以區別者,即有依著作權法第52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至後續所涉及之「公開上映」在其製作符合第52條之前提下,亦得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並參照前述著作權法第52條立法意旨,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情形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9-05-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6-04
  • 瀏覽人次 : 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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