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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603

令函日期: 109-06-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603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因應教學需求,將流行歌曲移植為古琴彈唱」一事,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所稱之「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關於您來信所提皆屬對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包括:

將流行歌曲的譜改編為古琴的減字譜或簡譜,若係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可能構成「改作」行為;否則,如僅就原著作做小部分修改,而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程度者,則是對音樂著作的「重製」行為、
進一步將減字譜或簡譜出版,則構成對著作的「散布」 行為、
以古琴彈唱演奏歌曲,予以錄影並上傳YouTube,涉及對音樂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
在公開場合或音樂廳演奏流行歌曲給觀眾聽,則涉及對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

二、以上利用行為,無論是否以教學為目的,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皆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屬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有關音樂著作「公開傳輸」及「公開演出」之授權,可洽集體管理團體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聯絡資訊可參考本局「現有集體管理團體」;其他關於「重製」及「散布」等之授權,則可洽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確認授權資訊後,直接與詞曲著作權人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事宜。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有無構成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9-06-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7-01
  • 瀏覽人次 :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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