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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611

令函日期: 109-06-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611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信所述您撰寫的論文致謝文字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他人擅自挪用該語文著作9成內容,將涉及重製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與授權,始得為之。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侵害著作權有民刑事責任,如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著作財產權人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法院提出起訴,或向檢察機關(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尋求民刑事訴訟之救濟(檢舉專線:0800-016-597)。

  • 發布日期 : 109-06-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7-01
  • 瀏覽人次 :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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