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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907c

令函日期: 109-09-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907c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述為舉辦婚宴、公司尾牙或產品發表的商演活動,只要主辦方(婚禮新人、公司)為有支付報酬請歌手或街頭藝人演奏翻唱流行歌曲,均為向公眾傳達他人著作之一定內容,屬於著作權法第26條「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歌詞、歌曲)之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應取得各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至於是應由主辦方(婚禮新人、公司)抑或表演者出面取得授權,著作權法無相關規定,得由雙方協議定之。相關說明可參考本局108年10月18日「電子郵件1081018」及本局「音樂授權Q&A」。

  • 發布日期 : 109-09-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0-06
  • 瀏覽人次 : 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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