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00129b

令函日期: 110-01-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129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為至各社區據點提供社區長輩或團體免費的繪本故事分享活動,欲將繪本掃描成電子檔以投影的方式播放,以供現場每位長輩都可以看到繪本內的圖案,是否有著作權侵權問題一事,答復如下:

一、 繪本書籍封面、內頁之圖畫及內容文字,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語文著作」,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語文著作掃描成電子檔以投影的方式播放,會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自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建議可逕洽繪本發行之出版社,洽談授權事宜。

二、至所詢著作利用多少比例以下才不會有侵權問題,查合理使用之認定,依本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概括條款,「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僅屬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之一,尚須斟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其他判斷標準,以判斷個案利用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本法並無「僅利用特定頁數或比例以內,即屬合法」之明文認定標準,亦無「非營利一定可以合理使用」之規定,而均需個案判斷。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10-01-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2-02
  • 瀏覽人次 : 223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