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00209

令函日期: 110-02-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209
令函要旨:

有關您的來信,本組答復如下:

一、網路上的圖庫圖片或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或攝影著作,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為合法利用。有關您所述的Adobe Stock、Shutterstock或Alamy等網路圖庫預覽圖檔之圖片或照片附有浮水印,通常係各該圖庫公司為標示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以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或同意(不論有償或無償)而非法利用,並非因為有標示出處(浮水印)即可自由直接利用。故如需使用該等網路圖庫公司提供之圖片,通常需透過付費取得授權,建議您先行向圖庫公司確認欲使用圖片所標示之授權條款得運用的授權範圍,以避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審認之。

  • 發布日期 : 110-02-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3-03
  • 瀏覽人次 : 130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