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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225

令函日期: 110-02-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225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1,說明如下:

(一)Youtube頻道上的外國連續劇影片,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因此,貴公司之課程內容如欲利用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不因註明出處而得免除侵權責任。

(二)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貴公司於課程中引用影片片段係供參證或註釋之用,利用的比例甚低,並得與自己創作之部分加以區別者,即有依本法第52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二、所詢問題2,有關國內串流平台引進影片後翻譯成中文在該平台上播放,係屬該平台與原影片著作權人間之授權利用關係。貴公司直接引用官方網站影片(無中字),而未利用國內串流平台翻譯之中文版影片(中文版影片之中文翻譯屬就原著作改作而完成之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之利用行為,如不符合前述本法第52條規定情形,即應直接逕洽影片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0-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3-03
  • 瀏覽人次 : 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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