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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309

令函日期: 110-03-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309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1. 來信所述政府機關與民間單位合作,由民間單位執行計畫,並於政府網站提供執行計畫所產生的文字、圖片、影音等成果,其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美術、攝影、視聽等著作,任何人欲利用這些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這些著作之著作權財產權究竟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該受託之民間單位,需視雙方契約而定 (且與網站內容由何者管理維護無關);此外,計畫成果當中如有利用第三人著作之情形,則該著作之著作權仍屬於該第三人所有,合先說明。
  2. 所詢您欲利用前述政府網站資料(內容)進行研究分析,有無侵害著作權問題,因來信所稱的「資料」及「研究分析」語意籠統,無法得知您將如何利用著作,若您所利用之內容屬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且您的利用行為若涉及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著作人專有權利之行使(例如:將著作內容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除有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即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需負民、刑事責任。若您有洽取授權之需求,建請向該政府機關詢問並釐清著作權之歸屬,俾利您聯繫著作權財產權人取得授權。
  3. 此外,如來信所稱的「政府網站」有授權他人利用之聲明,您自得在其授權範圍內加以利用,毋庸再考慮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建議您進一步查明該「政府網站」有無相關授權聲明,詳細參閱並依其授權範圍利用網站內容,併予敘明。
  4. 最後,您欲利用的政府網站資料是否屬於政府公開資訊範圍?您的利用行為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4項(應指第19條第1項第4款)有所稱之「學術使用」?係另一問題,與著作權無涉;若您就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進一步疑問,建請向法務部洽詢。

 

 

  • 發布日期 : 110-03-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4-07
  • 瀏覽人次 : 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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