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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423

令函日期: 110-04-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423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您所創作的3d模型圖案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或「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如有人未經您授權或同意將該圖案二創後上傳Youtube直播使用,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涉及您就該圖所享有之「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而須負擔著作權法第88條之民事賠償責任,及第91條、第92條之刑事責任。

二、您可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同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之規定,通知該網路平台之管理員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或是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及他人之侵權事實,須自負舉證責任,包括截圖、保留對方侵權證據等(可參考本局製作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且個案之侵權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有關訴訟相關法律問題,則建議諮詢法律專家提供意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800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110-04-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5-06
  • 瀏覽人次 : 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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