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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426

令函日期: 110-04-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426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一、 參照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著作物,故將國內購得之合法書籍以二手書賣出,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再者,將所領取之網站影片兌換碼私訊提供買家自行掃描封面QR code登入網站看影片,單純觀看影片亦不涉及影片之「重製」與「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
二、 至於說故事活動之部分,繪本內容、繪本封面及故事簡介等,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說故事活動會涉及語文著作之「公開口述」行為;將繪本封面及故事簡介複製貼於宣傳海報上,涉及「重製」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110-04-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5-06
  • 瀏覽人次 :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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