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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517

令函日期: 110-05-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517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先予說明。

二、因此,如您所詢的外文書籍已超過上述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外,原則上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之,包含翻譯行為。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之書籍是否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於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10-05-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6-07
  • 瀏覽人次 :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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