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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016004561號

令函日期: 110-04-2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016004561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取得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CAVCA)專屬授權在我國辦理大陸地區音樂電視作品(原聲原影視聽著作)授權電腦伴唱機利用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集管業務「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同條例第10條規定:「(第一項)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第二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因而致他人受損害者,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為依法許可設立之組織,受該條例規定之拘束與專責機關之監督,合先敘明。
二、復按本局107年1月2日智著字第10600084570號函意旨:「境外集管團體或權利代理人,於境外以境外集管團體或權利代理人名義,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與使用人簽訂授權契約,惟授權之使用人、行為地、契約履行地等均在我國,故涉及在我國執行集管業務,由於境外集管團體未經我國法令許可設立,其在我國執行集管業務,涉有前揭未經設立許可不得執行集管業務之規定,且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將屬無效」,故我國禁止境外集管團體在我國進行跨境授權,因此境外集管團體如欲在我國境內執行集管業務,須經本局核准設立許可,方得為之,否則該境外集管團體在我國境內之授權契約為無效。
三、經查,CAVCA為中國大陸之集管團體,其所執行之業務屬於集管條例所定之集管業務,因其未依我國集管條例規定經本局許可設立,故CAVCA不得在我國境內執行集管業務,包括將其管理著作間接交由經我國許可集管團體以外之人在我國境內再進行轉授權;CAVCA如欲在我國執行集管業務,須經我國法令許可或委由國內集管團體辦理,方為適法。
四、綜上,CAVCA未委託國內集管團體辦理集管業務,而係與貴公司簽訂專屬授權契約後,再由貴公司授權予國內利用人,由於所授權者仍為CAVCA管理之著作,使用報酬之收取與分配仍由CAVCA管理,實質上即為CAVCA在我國境內授權。因此,不論是CAVCA與貴公司之專屬授權契約或貴公司與國內利用人所簽訂之授權契約,均會涉及違反集管條例第10條之規定而無效,故就集管條例之規定,特函說明。

  • 發布日期 : 110-04-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7-02
  • 瀏覽人次 :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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