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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623e

令函日期: 110-06-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623e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1.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是屬於「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的問題。又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2. 由於本法第101條規定之立法理由即在於提高法人之監督及注意之責任,以確保著作人之權益,因此,來函所詢員工如於具體個案中可認係為執行公司業務而安裝使用盜版軟體,除將依本法第91條規定處罰行為人(員工)外,公司(或負責人)仍可能要負擔法律責任,不因員工是使用個人電腦執行業務即得當然免除法人之監督及管理責任。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100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發布日期 : 110-06-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7-07
  • 瀏覽人次 :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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