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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701b

令函日期: 110-07-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701b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貴會機關網站之著作權聲明有無違背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疑慮之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1. 按我國著作權係採創作保護主義,當著作完成創作時就享有著作權,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以任何著作權聲明作為權利保護要件。因此貴會網站內之資料,如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於網頁標示「版權所有」雖無不可,但縱未標示「版權所有」,亦不影響著作權人依法得主張之權利;另我國作權法並無「版權」之用語,一般所稱「版權」即應指「著作權」,併予說明。
  2. 至貴會網站中之「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係為鼓勵民間創意整合運用政府開放資料,以公開方式宣告「授權」任何人利用貴機關網站內「受著作權保護著作」之聲明,俾利民眾得依照開放宣告之授權範圍、方式自由利用機關之網站資料,而無須另行取得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者除外),故與貴會網站標示之著作權聲明尚無衝突,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疑慮。另貴會網站資料如屬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例如:法律、命令等(著作權法第9條參照),任何人則無須取得授權即得逕行利用,併予補充。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0-07-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11
  • 瀏覽人次 : 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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