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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705b

令函日期: 110-07-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705b
令函要旨:

 一、電影之影、音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即可能包含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歌詞、曲)或「錄音著作」。所詢貴協會自製影片,在影片中利用到電影片段或他人製作之影、音內容,於影片完成後上傳Youtube平台,涉及上開各類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權,而要負擔民、刑事責任,與利用行為是否營利無涉,亦即縱使為「非營利」利用他人著作,原則上仍應取得授權。

二、 本件涉及著作權之部分說明如上,至於所詢在Youtube平台上之「營利」選項選擇「停用」,但在影片下方放上貴協會帳戶資訊,是否仍為Youtube上之「營利」,建議可向Youtube平台洽詢了解。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行為是否有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包含是否為「非營利」之目的)?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0-07-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11
  • 瀏覽人次 :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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