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00707b

令函日期: 110-07-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707b
令函要旨:

 

  1. 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不保護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等,也就是說「方法、概念」不具獨占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
  2. 您來信說明自行創作教學型桌遊手冊,若該手冊內之說明書文字或圖案,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或美術著作,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無須登記或註冊(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至於桌遊之配件如僅係模具或量產的產品,則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而桌遊的構想、遊戲方法、規則等僅屬「概念、方法」,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3. 又著作權人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為保護您的著作權,建議保留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可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0-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11
  • 瀏覽人次 : 79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