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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708

令函日期: 110-07-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708
令函要旨:

一、 依來信所述,因貴圖書館屬供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進出之場所,若提供持有借閱證之讀者利用館內設備播放借閱之錄影帶(VHS)、DVD,或CD、黑膠唱片、書籍所附之光碟等,縱係作為個人閱聽使用,仍可能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或「公開演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等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原則上需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並向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或向其所加入之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始得為之。或是,圖書館得就相關館藏著作及設備之使用規則明確規範,如明示「借出之CD限於家用(私人使用),不得於館內設備播放」等,以避免侵權爭議。(詳請參照本局電子郵件1080218電子郵件1050512電子郵件1070309等)
二、 至於所謂影片之「公播版」或「家用版」,著作權法並無規定,是影片供應商依其市場區隔原則,將其著作商品分類,並個別訂定其授權使用範圍、時間及地域等,而「家用版」通常是指一般僅限於在家庭內播映,而未得到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可「公開上映」的版本(詳請參考本局網站「公播版影片著作權」之說明),因此圖書館若提供讀者利用館內設備觀賞館藏之家用版影片,恐逾越授權範圍而可能構成侵權之問題。又館藏之錄影帶,縱屬政府出版品,若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仍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其所涉及著作權規定與上述說明並無不同,併此說明。

 

  • 發布日期 : 110-07-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11
  • 瀏覽人次 :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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