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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709

令函日期: 110-07-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709
令函要旨:

一、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名詞、短句等),即屬受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對於該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改編流行歌曲之歌詞,如除表現原著作內容外,尚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可能為音樂著作之「改作」行為,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又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本法第6條併參),故將改編歌詞置於自行拍攝圖片上傳Facebook,會涉及原歌詞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上開就原歌詞進行「改作」、「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因改作、重製及公開傳輸均為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利用上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向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本案縱使為宣導目的之利用,然而網路無遠弗屆,恐難主張合理使用,建議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惟如果您僅係單純仿其歌名,重新創作歌詞而未利用到原歌詞之內容時,則歌詞部分尚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併此說明。

三、針對上述著作權之利用行為,相關授權方式如下:

(一)音樂著作「公開傳輸」之利用,可洽著作財產權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經查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浪流連」一首之「公開傳輸權」係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所管理,您可向MÜST洽談公開傳輸授權;至於音樂著作「重製」、「改作」之授權,由於目前集管團體並未管理音樂著作之重製權及改作權,原則上應向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詞曲經紀公司取得授權,建議您可向版權經紀公司所組成之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聯繫授權事宜。

(二)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請參考本局局網「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說明。

  • 發布日期 : 110-07-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11
  • 瀏覽人次 : 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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