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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803

令函日期: 110-08-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803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 主辦單位舉辦設計競賽之徵件活動,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主辦單位所發布的活動辦法為「要約」,參加人提供作品參與活動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該活動辦法(即契約內容)之約束。


二、 有關您所詢若主辦單位要求競賽者簽署智慧財產權聲明書,聲明競賽者不得對主辦單位行使智慧財產權,主辦單位是否能對其作品進行重製與散布一節,則依契約自由原則,主辦單位應就後續之利用,於競賽辦法、規則或聲明書中予以明定相關之權利義務,包括授權利用智慧財產權之內容、範圍、時間等,或與約定取得競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又如有約定不明者,即推定未讓與(或未授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0-08-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8
  • 瀏覽人次 : 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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