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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810

令函日期: 110-08-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810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回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

二、來函所詢有關東京奧運麟洋落點底線圖示,據了解係由鷹眼系統依據高速攝影機之影像紀錄,透過數據運算所生成之模擬電腦成像,並無人類之「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投入,應未符合前述規定,非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因此,將其改作或印製為文宣品之行為,尚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

  • 發布日期 : 110-08-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8
  • 瀏覽人次 :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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