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00810b

令函日期: 110-08-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810b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   部落格圖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等要件,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或攝影著作,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權利。他人如需利用您的著作,除有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需負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   來信所述有疑似同業抄襲盜用您的部落格圖文一節,您可先行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之規定,通知網路服務平台取下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或本於著作財產權權利人之地位,對非法利用之行為人,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亦可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   又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故著作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及他人的侵權事實,須自負舉證責任,建議您可保留創作過程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日後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至於您部落格圖文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他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等,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0-08-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8
  • 瀏覽人次 : 131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