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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811b

令函日期: 110-08-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811b
令函要旨:

一、您在IG上所發布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如有人未經您授權或同意將該圖片重製、發布於網路,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涉及您就該圖所享有之「重製」及「公開傳輸」權的侵害。

二、雖然對方已經將涉嫌侵權之圖片下架,您仍可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及他人之侵權事實,須自負舉證責任,包括截圖、保留對方侵權證據等(可參考本局製作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且個案之侵權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併予提醒。

  • 發布日期 : 110-08-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8
  • 瀏覽人次 :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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