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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817

令函日期: 110-08-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817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1. 首先,您來信所稱的「衍生創作」,應係指您利用他人著作予以「改作」之創作,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2項要件得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改作人享有該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同條第2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亦即原著作權利人就原著作享有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合先敘明。
  2. 所詢您能否採用CC BY SA授權(指利用人應遵守「姓名標示」及「相同方式分享」之「創用CC」授權條款)發布您的衍生著作,由於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他人欲利用該衍生著作,除須徵得衍生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仍必須向原著作財產權人取得相關之授權。又依來信所述,您的衍生著作當中含有二個他人著作之成分,其中之一採取CC BY SA授權,另一著作則標示為「不得單獨販售素材」,前者已同意您改作之後以相同方式分享,應無疑義,惟後者限制「不得單獨販售素材」之語意不清,故建議您就衍生著作之後續利用逕洽該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向權利人釐清「不得單獨販售素材」之意旨為何?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 發布日期 : 110-08-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8
  • 瀏覽人次 :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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