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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824

令函日期: 110-08-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824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可以自由利用。而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例如:專科學校依據專科學校法訂定學則所舉行之考試、大學依據大學法訂定學則所舉行之考試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檢附本局電子郵件1061226供參),先予說明。

二、 所詢研究所的入學考試題,如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惟若該等試題非屬依我國法令所舉行之考試試題,且如該等試題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您若欲將該等試題拿來營利販賣,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方得為之。至是否屬依我國法令所舉行之考試試題,因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所主管法令之機關,請逕洽教育部(02-7736-6666)或辦理考試之學校洽詢確認。

三、 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故WTO會員(包括中國大陸)之著作,在我國境內也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又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外國人或大陸人之著作是否受保護,係適用我國著作權法,故所詢問題2及問題3有關國外教科書上的題目,與中國大陸的大學考古題,因非屬依「我國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如該等試題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倘未得到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將該等試題拿來營利販賣,則其著作財產權人得依我國著作權法主張權益,侵權人需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0-08-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8
  • 瀏覽人次 : 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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