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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906b

令函日期: 110-09-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906b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因經營團購,經常會利用到網路圖片及影片,如何快速取得轉載同意一事,說明如下:
一、 商品照片或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或視聽著作。團購業者如在網路上張貼他人拍攝之前述受本法保護著作,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且不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時,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二、 因此,如您需要在網路上張貼他人已拍攝完成之商品照片或影片,請依前述說明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如欲利用原廠廠商的照片或影片,可向該廠商洽詢以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再予利用,避免使用來源不明之照片或影片致生侵權爭議。
三、 此外,若不易快速取得利用前述著作之授權或無法取得授權時,您除可考慮自行拍攝外,亦可考慮以「超連結」方式提供原廠廠商官網的照片或影片(僅單純提供連結,沒有下載重製前述著作),讓公眾自行點閱前往觀看,此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無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四、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等節,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0-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0-08
  • 瀏覽人次 :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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