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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908

令函日期: 110-09-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908
令函要旨:

一、   網路上的電影或其他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的影片,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是以,從網路下載電影或影片之行為會涉及「重製」他人視聽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有構成侵害著作權的疑慮,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   又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有依第51條及65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所詢自網路上下載影片,僅供自己觀看、收藏,未分享給他人,也沒有在公開場合播放,有無合理使用一節,由於自網路下載影片觀看涉及「重製」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不論是儲存至個人電腦硬碟或雲端空間),若係下載正上映之熱門電影或戲劇觀看或大量下載,則由於對影劇市場之銷售將有替代效果,似已超出合理範圍,恐難以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   另如您下載之方式,在技術面於網路下載影片之同時亦有將影片檔案傳輸、分享給他人之情形(例如使用P2P軟體),則除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外,亦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公開傳輸之行為並不在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範圍內,而會有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併予提醒。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之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0-09-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0-08
  • 瀏覽人次 :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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