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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010009090號

令函日期: 110-11-0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0100090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隊函詢商品有無涉及侵害著作權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告訴人○○有限公司所產製之「○○」商品,其上之美術設計圖案(下稱系爭商品圖案),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 二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而「重製權」及「改作權」係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若未經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或「改作」該著作,可能 構成其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合先敘明。

二、所詢採證資料與系爭商品圖案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一節,因本局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歉難提供協助,建議可洽請著作權學者專家或民間機構協助提供意見。

三、本案系爭商品圖案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是否與採證資料近似?嫌疑人是否涉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等節,均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仍請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辦理。

  • 發布日期 : 110-11-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08
  • 瀏覽人次 :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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