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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010012570號

令函日期: 110-12-0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0100125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臺端所詢著作權議題,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端110年12月3日(本局收件日)致本局局長信函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所詢著作人將編著之書籍委託出版社(或書局)印製銷售,係基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重製權」及「散布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及第28之1條第1項規定),出版社(或書局)取得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將著作重製物(書籍)銷售給買書民眾,屬正當權利行使,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三、至所詢開立發票究屬著作人或出版社(或書局)之行為?營利行為主體為何人?涉及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與著作權無涉,建議逕洽財政部或各區國稅局諮詢。

  • 發布日期 : 110-12-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1-05
  • 瀏覽人次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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