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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1203

令函日期: 110-12-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1203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1.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始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述「鍵盤保護包膜商品」,因係「工業產品」(以模具或機械量產之商品),商品本身並不受著作權保護,至於鍵盤保護膜上之各種快捷鍵提示文字「另存新檔、列印、桌面、注音符號、中文部首、英文字母等」及「箭頭、電源開關鍵」等符號,均屬前述規定通用之符號、名詞等,亦非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他人利用前述通用之文字、符號等,尚無涉利用他人著作,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先予說明。
  2. 惟如前述商品上如有其他圖案,且圖案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而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者,他人擅自於其商品上印製前開美術著作,將涉及「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後續販賣、放上網路等,則又涉及「散布」、「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3. 如您於網路上發現有侵害您著作的內容,可先行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之規定,通知網路服務平台取下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或本於著作財產權權利人之地位,對非法利用之行為人,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亦可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以維護自身權益。
  • 發布日期 : 110-1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1-06
  • 瀏覽人次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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