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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122

令函日期: 111-01-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122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可利用。而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例如:國民中小學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試題,即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本局電子郵件951020d參照)。至於您來信所詢國中統一舉辦的模擬考各科試題是否屬於前揭規定係「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而不得為著作權保護標的一節,因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所主管法令之機關,請逕洽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02-7736-6666)或辦理考試之主管機關洽詢確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1-01-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2-09
  • 瀏覽人次 :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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