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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128

令函日期: 111-01-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128
令函要旨:

一、動畫電影或真人電影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如欲利用(不論是整部影片、片段或截圖),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所詢擷取動畫電影及其真人版電影各2分鐘之片段作為實驗素材,探討觀眾之觀影感受差異,該實驗過程(對受試者播放影片部分)是否觸犯著作權法,說明如下:

(一) 影片來源部分,如有剪貼複製影片之情形,則涉及「重製」之行為;而播放影片部分,由於受試者屬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故不論受試者係集體觀影或個別觀影,皆涉及「公開上映」之行為。該等行為如前段說明,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利用。

(二) 前揭「重製」及「公開上映」行為,是否有著作權法第65條之「概括合理使用」空間,須依該條第2項規定,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綜合衡酌。所詢情形,係為非營利之實驗目的,如係利用電影之極少量片段,尚不致替代原電影之市場銷售或經濟利益,則可能有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空間,惟此仍須於利用時個案判斷。

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情形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11-01-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2-09
  • 瀏覽人次 : 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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